您好,欢迎来到宜康养生。
搜索
您的当前位置:首页共有房屋如何进行分割权益

共有房屋如何进行分割权益

来源:宜康养生
第1种观点: 法律分析:根据我国《物权法》相关规定,共有人可以依照协议确定各自份额并分割共有物;如果无法协商,则共有物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优先受偿顺序予以拍卖,各自按份额分得所得款项。对于不动产,可以办理土地、房屋权属转移手续,将共有权转移,并按份额确定各自持有不动产权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二百三十条 共有人可以依照协议确定各自份额并分割共有物。因分割工程必须进行,或者不能达成分割协议的,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申请分割。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共有,对共有物的收益,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共有人另有约定外,各自按份额享有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条 对于共有物的处分,各共有人通过共同决定或者法律规定进行。第二百三十三条 对于共有物的拍卖,共有人可以参加竞价。拍卖所得价款,各自按照份额分得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》第二十一条 共有协议确定各自份额后,可以办理权属转移,共有权转移,并按份额确定各自持有不动产权。

第2种观点: 法律分析:关于共同共有房产分割案例如下可参考。(一)基本案情:原告邓某兰与被告邓某玲系同胞姐妹关系,被告徐某系被告邓某玲之子。2009年,原、被告家的宅基地被征收,邓某玲、徐某共获补偿款6万元,邓、徐二人被安置在某小区内自建房屋,并给徐某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。因当时被告邓某玲无民事行为能力,被告徐某仅17周岁,家庭经济困难,徐某用补偿所得6万元修建至第二层土建部分后,无资金续建,原告邓某兰考虑到姐妹关系且徐某年幼力续建的实际情况,便同意出资修建该房屋第三、四、五层及整栋房屋的水电安装的装修。2009年8月,房屋修建并装修完工。原告一直占有使用在该房屋第三、四、五层,被告占有使用该房屋第一、二层。2015年初,原告与被告徐某出现矛盾,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达成协议,对邓某兰出资建房(21.1385万元)的金额双方认可,不再以此事为由发生任何纠纷。但未就房屋所有权及原、被告应占有的份额进行确认。后被告徐某在原告外出期间,将进入房屋的门锁锁芯换掉,原告无法进出房屋。双方发生纠纷。该房屋所在土地系安置拆迁户建房的国有土地,相关土地及房屋登记手续正在办理之中。(二)裁判结果:本案焦点为诉争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。判决确认房屋属于原告邓某兰、被告邓某玲、被告徐某按份共有;房屋第三、四、五层归原告邓某兰所有,第一、二层归被告邓某玲、徐某所有,其中一层大门、全部楼梯、屋顶为原告邓某兰、被告邓某玲、徐某按份共有;被告徐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通行、居住行为并排除妨害。宣判后,当事人未提出上诉,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三百五十二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、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,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。达不成协议,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,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;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,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、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。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,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。

第3种观点: 法律分析:在共有房产的情况下,各方应当在共有权益下行使各自的权利,并以协商方式决定分割方案。如无法协商,可以向人民申请分割。分割过程中,应当依据《物权法》的相关规定进行。法律依据: 1.《物权法》第四十三条:共有情况下,各共有人应当在共有权益范围内行使各自的权利,共有人之间应当协商决定共有财产的使用和收益分配等事项。2.《物权法》第四十四条:共有财产分割,各方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,按照合理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制定分割方案,并以协商方式解决。3.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三十三条:共有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协商分割的,应当按照各自的共有权益享有财产,并对各自的分割份额负责。如果分割方案不能协商一致的,应当向人民申请分割。总结:对于共有房产的分割,应当遵循协商原则,并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约定制定分割方案。如果协商无果,可以向人民申请分割。

Copyright © 2019- ykmd.cn 版权所有

违法及侵权请联系:TEL:199 18 7713 E-MAIL:2724546146@qq.com

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